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44號
原 告 澐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聰輝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石雄
訴訟代理人 呂茗富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1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