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小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昇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