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174號
原   告 王振懿  送達處所:新竹縣竹東郵政信箱第120號
被      告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被告指定桃園市○○區○○路000號辦公處所完成被告採購之辦公室設備搬運與組裝,總價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應於組裝完成時付清款項,屢經原告請求付款,迄今仍未付款等情,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含傳送完工照片)、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僅具狀聲明異議,並未再提出任何具體答辯及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所得證據認原告主張為可信。從而,原告依兩造辦公室設備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