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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思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