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51號
原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訴訟代理人 葉林彬
被 告 尹再熙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