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7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謝勝偉
胡綵麟
複代理人 柯珮珺
許俞屏
被 告 趙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二、三項應更正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