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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葉羿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14日宣判,茲因被告姓名誤植為「葉羿『君』」,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