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蔡佳蓁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陳德林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