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