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張源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