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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楊皓宇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被      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施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