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李朱錦仔

被 上 訴人  林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