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銘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查原判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0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