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宇
被 告 煜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原告與被告煜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