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被 告 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7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就承攬工程款所生之營業稅,應由被告負擔,因而依系爭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或因稽徵技術最終應由原告代為繳納營業稅,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情,此顯涉及兩造間有關系爭契約書所生之紛爭,而該契約書第8條第8款已約定,如有紛爭為必要之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