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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黃杭生 

被      告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天坤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