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鳥籠炭火燒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韋揚
上 訴 人 王士銘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子云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胤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