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簡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新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