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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善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周忠和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