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吳佳菁
訴訟代理人 黃崇錤 (尚未提出委任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慶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