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慶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