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陳鴻瑩
被 告 周淑儀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並檢附錄音譯文到院主張被告確實已知悉時效完成,卻仍與原告協商債務,而有拋棄時效完成利益之表示行為,此部分未經被告表示意見,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3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