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67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