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原 告 劉富益
原 告 黃勃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被 告 王慶龍
被 告 好滿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