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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怠怠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萬87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87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