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5號
原 告 林尚諭
法定代理人 陳湘妍
法定代理人 林學承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全體法定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原告未由全體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起訴之訴訟行為,具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應依同項但書規定補正之,如原告未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