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凰貞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37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