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莉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0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