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莉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0,541元(計算式:本金252,516元+起訴前之利息8,025元=260,541元,詳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