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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金苓 
相  對  人  黃淑敏 
            顏芊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用,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