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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一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緻藝娛樂經紀有限公司、陳重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原告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