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一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緻藝娛樂經紀有限公司、陳重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原告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