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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林麗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雖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債務,而由本院以113年度重小字第3025號受理在案。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並無管轄權而裁定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其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