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梅格碩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遷入新北○○○○○○○○,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因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