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50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劉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劉明憲之住所地設於雲林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