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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426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柏青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遷入新北○○○○○○○○,且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記載之相對人住所址即為相對人戶籍遷入新北○○○○○○○○前之戶籍址,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單在本院限制閱覽卷內可稽。故相對人因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