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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侯茂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