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詹皓鈞
原告與被告李明峯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