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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林宣誼 
被      告  林志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7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