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徐偉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