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許峻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