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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被      告  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