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劉峯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