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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      告  劉峯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