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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曾佳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1
2227元
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2
5703元
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3
1萬0169元
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