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李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2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21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騎乘NWJ-0995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行經新北市○○區○號越堤道往水漾路方向處時,因變換車道不當之過失而與NTP-5615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發生碰撞等情,然遭被告否認,並辯稱伊無變換車道云云,本院經原告聲請送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嗣新北市政府交通事故裁決處以113年7月16日新北裁鑑字第1134992416號函文覆以分析意見固為:「本案肇事車輛相對行駛動態及駕駛行為不明,卷內跡證不足,無法釐清肇事經過,故無法據以鑑定」等語,惟依訴外人方則旻及被告於事故後不久即製作如附表一交通事故訪談紀錄表,可知當時行車動態為甲車是左側車道車,乙車為右側車道車,又被告於警詢中第一時間即強調伊有打左方向燈並且查看左後方,有看到對方機車在伊左後方左側車道直行等語(本院卷49頁),然依訴外人方則旻警詢中於三重醫院所述:被告自右側車道變換至左側車道,距離伊約2台機車距離,伊煞車後車頭撞到被告後車尾等情(本院卷第65頁),就系爭事故發生經過,完全未提及其自身有打方向燈或變換車道之情形,則倘若被告未變換車道,騎乘甲車直行之方則旻當不至於煞車不及自後方撞上乙車之理?足徵當時係被告從右側車道變換至左側車道甚明,則被告所辯其尚未變換車道即遭行駛於左側車道之甲車自後撞上等情,難以遽採。是被告騎乘乙車既有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左後方直行來車之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甲車車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甲車負損害賠償之責。而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甲車之零件修復費用,自得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機械腳踏車】即甲車自出廠日111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2月28日,已使用1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451元(詳如附表二之計算式)。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是以賦予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騎乘乙車固有上述之過失,然審酌甲車駕駛人方則旻警詢中陳稱:系爭事過前,乙車距離甲車尚有2台機車長之距離,伊煞車不及,撞到甲車後車尾等語(本院卷第65頁),故認乙車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自亦為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之一。本院斟酌上開情節,認原告應承擔訴外人方則旻50%之責任,被告應負50%之責任,並依過失相抵之法則減少被告損害賠償責任,故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應核減為4,226元(計算式:8,451元×50%;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一:
| 我騎機車從四號越堤道直行往水漾路方向,我看到對方在我右前方右側車道往左變換至左側車道(不知道有無打方向燈),對方離我約2台機車長距離,我煞車,我車頭撞到對方後車尾。(本院卷第65頁) |
| 我騎機車從四號越堤道直行往水漾路方向行駛在右側車道上,我有打左方向燈並且查看左後方,我有看到對方在我左後方左側車道直行,我就先邊打左方向燈邊直行,後來我正後車尾就被機車撞擊。撞倒前沒看到對方行向。(本院卷第49頁) |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000×0.536=10,7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000-10,720=9,280 第2年折舊值 9,280×0.536×(2/12)=82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280-829=8,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