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53號
抗 告 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英
訴訟代理人 曾正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創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