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杜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0236元及遲延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渣打銀行信餘額代償/現金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民眾日報公告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雖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爭執,原告曾同意被告就系爭債務以1萬8000元計算,經被告分4次支付清償完畢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其他反證,其空言爭執,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