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李家旭
法定代理人 李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