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64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陳健強 


被      告  王譯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