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