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郭真霓
林家德
被 告 黃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166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3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845%),並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